36A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B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B在民國99年5月30日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B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
(A)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處分書當然無效
(B)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可在任何時間提起訴願
(C)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30日
(D)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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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64), C(197), D(1793), E(0) #397965

詳解 (共 5 筆)

#624586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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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269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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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329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
(共 2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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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82
變一年的前提是,機關完全未告知救濟期間(事後亦沒發現),或雖告知但期間錯誤而未更正(無論機關實際上有無發現錯誤)。若機關有通知更正,就應適用98II而非98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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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68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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