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指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
(B)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後 3 年內,他機關若指名商調該提起救濟之公務人員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C)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D)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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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73), C(283), D(31), E(0) #192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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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067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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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213
(C)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十七條(命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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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20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6條(行政處分)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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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6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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