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為事實行為
(B)公務員明知而作成違法之行政指導,致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C)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無須有法律之依據
(D)行政指導應以書面為之
統計: A(26), B(221), C(1147), D(3647), E(0) #20954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C)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無須有法律之依據
正確無誤,並沒問題
166與167 是「行政機關為行指導"時"」的相關規範與限制
並不是在說,行政機關能為行指導

165條只是解釋名詞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之方法,~~~) 不能被用來作,行政機關能為行政指導的法依據,條文中並無明確寫到「行政機關~~~應(得)為行政指導」,也找不到任一法規中有這樣提到。所以組織法也沒依據。
重點是一般通說也不承認這種說法,一般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即可行之,亦即縱法律對行政機關能否為行政指導並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其組織法上所規定之一般權限自行裁量而為妥適之行政指導。 *1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 P2
https://www.moj.gov.tw/cp-275-44960-bfcca-001.html

無法律保留問題,反言之就是無須有法律之依據(法律保留=要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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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發文字號:(89)法律字第 041289 號 行政函釋
查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為行政程序法 第165 條所明定。次查行政指導本為行政機關為補充法律所規定行政手段 之不足,且為靈活處理行政事務所採之非正式手段,乃任意性之事 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故一般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即可行之,亦即縱法律對行政機關能否為行政指導並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其組織法上所規定之一般權限自行裁量而為妥適之行政指導。另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之際,除對於同法第166條及第167條之規定,亦當 一併注意外,並應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 護原則等行政行為原則之拘束 (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參照)
好細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