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對象?
(A)私立學校之教師
(B)委任經理人
(C)自營作業者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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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133), C(59), D(46), E(0) #1482357
統計: A(436), B(133), C(59), D(46), E(0) #1482357
詳解 (共 2 筆)
#1552188
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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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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