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 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違反此規定者,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B) 1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C) 20 萬元以上 55 萬元以下
(D) 30 萬元以上 5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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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122), C(9), D(31), E(0) #1482359

詳解 (共 1 筆)

#2362294

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
        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
                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第32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
        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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