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就權利之作用而言,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支配權?
(A)無體財產權
(B)債權
(C)身分權
(D)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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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5), B(5861), C(816), D(2471), E(0) #706412

詳解 (共 10 筆)

#975154
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之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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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35
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之權利。也就是我們對其有支配力,可以任意支配該物,並享有對該物的支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

物權就是一種支配權。

例如抵押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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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559

權利內容:以權利之內容是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區分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一)財產權:具有財產上之價值,經濟上得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之權利。財產權得區分為①債權②物權③準物權④無體財產權四大類。詳述如下:

   1、債權

       (1)意義: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謂之債權。

       (2)性質:債權為一相對權

       (3)效力:債權適用債權效力平等原則。

   2、物權

       (1)意義: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性質:物權乃係一絕對權,因物權乃係:

                 ①物權為一支配權

                 ②物權得就標的物享有管理價值、利用價值及交換價值。

                 ③物權為得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3)效力:物權具有排他、優先、追及物上請求權等共通效力。

       (4)物權法定主義:依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除法律規定或習慣外,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種類或自由約定物權內容(§757)。

   3、準物權

       (1)意義:以權利不特定物為標的之權利,例如:權利抵押權(§882)、礦業權(礦業法§1)、漁業權(漁業法§5)

       (2)性質:支配權

   4、無體財產權

       (1)意義:以人類精神創造物為標的之權利,稱為無體財產權,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2)性質:支配權

(二)非財產權:不具有財產上之價值,經濟上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之權利。非財產權得區分為①人格權②身分權兩大類。詳述如下:

   1、人格權

       (1)意義:人格權乃存在於權利主體之上,而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人格權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貞操、信用、隱私、肖像等。

       (2)性質:支配權

   2、身分權

       (1)意義:身分權乃存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而基於一定身分關係產生之權利,稱為身分權。例如:因父母子女關係而發生親權(保護及教養權、懲戒權等,§1084、§1085)、因家長家屬關係而發生家長權(§1123)。

       (2)性質: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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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46
回2F:
請求權和支配權是相對的,請求權須要他人之協助始能實現,身分權和人格權不需要他人協助,本來就是專屬於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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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892
支配權→物權
請求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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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966

【C】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 
(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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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05
支配權:得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使權利發生使用之權利。
例如:物權、人格權、身份權、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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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36
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
支配權的特征[3]

  第一,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才能對特定的財產產生排他的效力。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體,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通常在同一權利客體之上不得存在雙重的相互衝突的支配權。

  第二,支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在論及以財產為客體的支配權時,梅迪庫斯指出,“權利人可以長久地或暫時地使用其支配的財產。同時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權之外,以確保第三人無法對權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損害。”由於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人的權利及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

  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支配權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即可使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也就是說,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現,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義務人必須不得實施妨礙權利人權利行使的行為,才能使支配權得以實現。支配權的行使,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事實行為,極少通過法律行為而行使支配權。例如,所有權人通過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為即為事實行為。

  第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權所產生的各種效力,因支配權的類型不同而有異。例如,物權人對的支配可以產生排他性、優先權、追及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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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954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以上内容轉帖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提供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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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30
若是指身分權的(作用)就是支配,若單單指身分權則屬私權。
 
《身分權》
.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稱為身分權
.主要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發生親權(保護及教養權、懲戒權等,§1084、§1085)、因家長家屬關係而發生家長權(§1123)、因婚姻關係而發生同居請求權(§1001)等。
.身分權為專屬權、私權。
.就權利之作用而言,屬於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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