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主義,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遺產債務。下列何者為修正理由?
(A)限定繼承較可保障遺產債權人的權利
(B)限定繼承較概括繼承,更公平對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
(C)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D)避免繼承人任意拋棄繼承,侵害遺產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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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90), C(7147), D(361), E(0) #646154
統計: A(518), B(290), C(7147), D(361), E(0) #646154
詳解 (共 5 筆)
#3634149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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