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機關就主管法規所為通案性解釋函令,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規則
(B)法規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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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1), B(1251), C(277), D(532), E(0) #1328420
統計: A(6981), B(1251), C(277), D(532), E(0) #1328420
詳解 (共 4 筆)
#1397148
解釋函令之意義與定性
(一) 意義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
(二) 定性
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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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案性 指有全國一致性;相反詞為個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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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案性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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