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包括哪些?甲、生理或心理有障礙之事實 乙、年齡在十八歲以下 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 丁、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A)甲乙丁
(B)甲丙丁
(C)甲乙丙
(D)乙丙丁
◆教師檢定-104年特殊教育與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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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923), C(263), D(139), E(0) #1987540
統計: A(92), B(1923), C(263), D(139), E(0) #1987540
詳解 (共 5 筆)
#3416348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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