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包括哪些? 甲、生理或心理有障礙之事實 乙、年齡在十八歲以下 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 丁、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A)甲乙丁
(B)甲丙丁
(C)甲乙丙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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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8313), C(584), D(421), E(0) #744234

詳解 (共 5 筆)

#1018041
(乙)也可以想成大學生(大都是18歲以上了)
特殊教育法(103.6.18)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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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791
(乙)發展遲緩是0~6歲,而法規也沒有說要18歲以下,排除"乙"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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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001
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註...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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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714
所謂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是包含須特殊教育及服務措施的被協助者丁的答案說協助者答案錯誤協助者是指幫助者明顯不是身心障礙學生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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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124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甲:生理或心理有障礙之事實),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丁、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  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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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9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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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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