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包括哪些?
甲、生理或心理有障礙之事實
乙、年齡在十八歲以下
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
丁、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A)甲乙丁
(B)甲丙丁
(C)甲乙丙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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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8313), C(584), D(421), E(0) #744234
統計: A(276), B(8313), C(584), D(421), E(0) #74423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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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791
(乙)發展遲緩是0~6歲,而法規也沒有說要18歲以下,排除"乙"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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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714
所謂身心障礙學生的條件是包含須特殊教育及服務措施的被協助者丁的答案說協助者答案錯誤協助者是指幫助者明顯不是身心障礙學生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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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124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甲:生理或心理有障礙之事實),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丁、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 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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