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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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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及下列何種權利?
(A)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B)受陪審審判之權利
(C)受合議審判之權利
(D)受限期審判之權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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