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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3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及下列何種權利?
(A)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B)受陪審審判之權利
(C)受合議審判之權利
(D)受限期審判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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