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以下關於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何者為錯誤?
(A)第二十二條規定概括保障
(B)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權之限制
(C)採人權絕對保障原則
(D)對於環境權,並無明文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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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27), C(2485), D(597), E(0) #131693

詳解 (共 5 筆)

#894124
有關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我國採 "絕對保障" 指的就只有 "思想自由"
因為就算處於戒嚴時期,國家也無法立法去限制人民的思想自由,你心裏在想什麼沒有任何人可以限制你。
除此之外的各項基本權利不管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明文列舉或概括保障的,就都一律只是 "相對保障" 而已,
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近公共利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狀況下都可以立法加以限制,
就連最受保護的人身自由權、生命財產權亦皆是如此。
除了思想自由,其他任何基本權利選項裡只要和你說是絕對保障的幾乎都是100%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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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08
絕對保障→專指 "思想自由"相對保障→其...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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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746
法律限制自由、法律保障自由、法律實現自由。
相對之保障,而非絕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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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62


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

1.第二十二條規定概括保障

2.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權之限制

3.對於環境權,並無明文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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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676
不然人民犯罪時
國家不可以罰錢(財產權)、不可以關(人身自由)、不可以死刑(生存權)
甚至要不要上學國家也不能管
這樣國家還有什麼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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