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5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_第二節#126033
年份:114年
科目: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37.吳董事長無法知悉未來配息狀況,由吳董事長擔任委託人,針對2間上市公司辦理信託期間5年、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無論是否有必要),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不得指定信託監察人
(B)如果吳董事長是公司A之董事,須注意股權移轉過半解任之規定
(C)無論吳董事長是否保留運用決定權,交付信託即計入受託人之持股,不計入吳董事長(內部人)持股數
(D)成立信託時,如交付公司A作為信託財產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須考慮贈與稅;如交付公司B作為信託財產,不須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因此不須考慮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