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擅自將乙機車上之後視鏡卸下,裝置在自己同型之機車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添附而喪失後視鏡之所有權,但得向甲請求支付償金
(B)乙得請求甲返還該後視鏡
(C)甲乙因添附而分別共有該機車
(D)甲乙因添附而公同共有該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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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6934), C(21), D(26), E(0) #190394
統計: A(1034), B(6934), C(21), D(26), E(0) #190394
詳解 (共 10 筆)
#210477
這題考的重點在於物的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一、物的成分可分為重要成分與不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分離後不能再重複使用)
2.不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雖經分離,亦不毀損、變更其性質者,則各該部分均屬非重要成分。(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如汽車之輪胎、汽車之音響、房屋之冷氣。
重要成分可發生「添附」之效果,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二、添附分為附合、混合、加工這三種,民法811-814條之規定,包括
1、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相結合,成為其重要部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比如說把某甲的磁磚糊在某乙的房子上,這是很難把磁磚拆下來成為房屋的成分,所以磁磚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物,就讓某乙取得糊上磁磚的房子的所有權,某甲喪失了磁磚的所有權可能可向某乙主張。
2.、812條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所需過鉅,比如把某乙把某甲的油漆塗在自己的汽車上
3、813動產與動產的混合:各異動產的混合相互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所費過鉅,比如你把自己的蘋果汁加到某甲的葡萄柚汁裡。
4、814動產加工:將他人動產施以勞務的法律事實,比如說將一原木雕刻成觀世音菩薩像。
以上4種均屬於物的重要成分。
此題的機車後視鏡乃是屬於物的非重要成分。(因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所以不屬於添附之規定。而適用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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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48
行政法是以 [金錢賠償為主 以恢復原狀為例外]
而民法剛好相反 是以 [恢復原狀為主 以金錢賠償為例外]
所以只要能返還該物 則一定是優先考慮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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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395
1.判斷是屬於重要成分(適用添附)還是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
2.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直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恢復原狀"(本題答案)
後照鏡拔掉後機車還是機車,沒有損毀或變更機車性質。
3.重要成分(適用添附):又分三種附合、混合、加工
2.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直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恢復原狀"(本題答案)
後照鏡拔掉後機車還是機車,沒有損毀或變更機車性質。
3.重要成分(適用添附):又分三種附合、混合、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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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08
甲擅自將乙之 A 車上之 B 輪胎拆卸,裝置於自己之 C 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附合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B)甲因加工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C)甲、乙因添附,按 B、C 之價值,共有 C 車
(D)乙得請求甲返還 B 輪胎
(A)甲因附合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B)甲因加工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C)甲、乙因添附,按 B、C 之價值,共有 C 車
(D)乙得請求甲返還 B 輪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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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360
重要成分可發生「添附」之效果,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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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21
附添: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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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42
後視鏡又沒壞,當然要先拿回來啊
難道跟人要錢再去買一個,根本多此一舉
難道跟人要錢再去買一個,根本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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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97
添付的重要成分可以舉例嗎?
如汽車的烤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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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785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其在法律規範上的基本問題,係如何定其所有權的歸屬,以利物的效用。分述如下:一、不動產附合,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份,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在於防止經濟上價值的減損,動產是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應斟酌其固定性及繼續性的程度,依社會經濟觀念加以認定。例如以他人的油漆粉刷牆壁。二、動產的附合與混合,1.動產的附合,民法第八一二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例如以他人之漆漆車時,車為主物,由汽車所有人取得上漆後汽車的所有權。2.動產的混合,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民法第八一二條關於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規定。例如咖啡與糖混合,咖啡可視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3.加工,民法第八一四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如紡紗為布,以布料作成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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