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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78148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78148

年份:105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37.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應如何處理?
(A)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B)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C)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D)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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