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國民小學的校務會議由許多代表委員組成,下列哪一類不在校務會議委員之列?
(A)全體專任教師
(B)家長會代表
(C)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D)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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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479), C(11083), D(2053), E(0) #436895

詳解 (共 10 筆)

#790459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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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493
應該是工友,我們學校工友都有參與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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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400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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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60

6F老師,沒錯,我還是代理組長,一些要開的會我原本按照法條來發公文,結果被主任修理。所以我老是背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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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732
孝全加工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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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925

既然是全體專任教師

為什麼有的學校是採用代表制

或是找代理教師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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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383
專任都要參加,屬於重大集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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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65

補充法規資料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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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780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06 01  修正 )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51號令修正公布10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81號令修正公布8條文;並增訂4-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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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329
1120621條文修正 第 19 條 ...
(共 2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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