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者,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於幾年內停止受理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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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 B(1829), C(668), D(124), E(0) #2205093
統計: A(736), B(1829), C(668), D(124), E(0) #2205093
詳解 (共 2 筆)
#5206367
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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