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某甲損壞火車軌道因而致火車傾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應依刑法第 184條第1項之實害犯處斷
(B)某甲應依刑法第 184條第1項之危險犯處斷
(C)某甲應依刑法第 184條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處斷 59
(D)某甲應依刑法第 184條第2項之危險犯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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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93), C(268), D(71), E(0) #268089
統計: A(57), B(93), C(268), D(71), E(0) #268089
詳解 (共 2 筆)
#4886555
第 184 條
I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III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III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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