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第三部門的範疇?
(A)行政法人
(B)財團法人
(C)公益社團法人
(D)中間社團法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65), B(252), C(94), D(1029), E(0) #797469

詳解 (共 10 筆)

#1035853
行政法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第三部門或又稱為志願部門英語Voluntary sector),意指在第一部門(為公部門)與第二部門(私部門)之外,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的事業單位之總稱
129
0
#1144869
%25E6%25B3%2595%25E4%25BA%25BA2.png#s-640,560
52
1
#1523051

「政府組織」「第一部門」。「企業組織」「第二部門」。「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


下列何者是「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所強調的治理第四權 
(A)
政務 (B)立法 (C)司法 (D)行政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104 年 - 初等(一般行政)行政學#18819答案:D

一、「黑堡宣言」將「公共行政」視為「憲政第四部門」,或可稱為「憲法第四權」。

在此觀點之下,「公共行政」負有「憲政運作」的「平衡(平衡)功能」,而「公共行政人員」的「專業主義」之「內涵」乃是「捍衛憲政」的「各種施為」  ( 參照空大行政學下 )

 二、 「第四部門」V.S.「第四權」:


()第四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志願部門」之外

「黑堡宣言」欲將「行政機關」提升至「憲法地位」故稱為「第四部門」。


「媒體」「第四權」。注意「第四部門」和「第四權」小心不要搞混了喔! )

  ()「第四權」則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而「媒體」即被稱為「社會」 的「第四權」。

48
0
#1135807
一般常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基金會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通常都屬於第三部門的範疇,雖然每個第三部門單位成立的背景與營運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來說第三部門單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與不用繳稅等特質。
21
0
#1098007
中間法人(mesne juridical person
1.
中間法人亦稱為「非公益法人」,指既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宜歸入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如商會、工會等。
  2.傳統民法將法人按不同標準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等。而中間法人正是基於法人的不同分類而產生。
  3.中間團體歸屬問題,學說上有三種觀點:
  (1)
中間團體,在民法上無歸屬,如無特別法規定,不能取得法人資格,將成為無權利能力社團。
  (2)
民法應承認此類中間社團,使得依民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惟不必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3)
民法應廣義解釋公益社團,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均屬公益社團,從而民法無認中間社團存在必要。 三種觀點之中,第二種為多數學者之觀點,但實務上尚未有判決與解釋。
  4.中間法人的爭議:
 (1)
民法學說對是否存在中間法人存在很大分歧。主張應該承認中間法人的學者不在少數,但多數學者不承認中間法人的存在,只認法人依設立目的可分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
持否認觀點學者並非都漠視中間性組織的存在,也有學者承認社會上有這樣的組織存在,但並不承認其法人資格。也有學者認為沒有必要單獨承認中間法人,只要將「公益」作廣義解釋即可。
 
參考資料
17
1
#1058197
政府組織,學者又稱第一部門;企業組織,又稱為第二部門; 非營利組織,亦稱為第三部門,故答案應無疑義
14
0
#3113779

行政法人介於第部門與第部門之間

12
1
#1051331
  傳統民法將法人按不同標準分為公法人與...
(共 2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051344
樓上的文字我給你按讚。

原來考委是以大陸法系的思維在考這題。

(補充)PM(公共管理)行政法人篇章,開宗明義,我國[行政法人]學日本/並英國政署。

故而此題我仍認為可提出釋疑。因為我國學日本,日本有漏洞,教科書也有那漏洞。
7
0
#1041213
孫本初:「行政法人制度可說是行政機關與民...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