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第三部門的範疇?
(A)行政法人
(B)財團法人
(C)公益社團法人
(D)中間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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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5), B(252), C(94), D(1029), E(0) #797469
統計: A(4165), B(252), C(94), D(1029), E(0) #79746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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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051
「政府組織」→「第一部門」。「企業組織」→「第二部門」。「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
●下列何者是「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所強調的治理第四權?
(A)政務 (B)立法 (C)司法 (D)行政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104 年 - 初等(一般行政)行政學#18819答案:D
一、「黑堡宣言」將「公共行政」視為「憲政第四部門」,或可稱為「憲法第四權」。
在此觀點之下,「公共行政」負有「憲政運作」的「平衡(平衡輪)功能」,而「公共行政人員」的「專業主義」之「內涵」乃是「捍衛憲政」的「各種施為」 ( 參照空大行政學下 )。
二、 「第四部門」V.S.「第四權」:
(一)「第四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志願部門」之外
→「黑堡宣言」欲將「行政機關」提升至「憲法地位」故稱為「第四部門」。
※「媒體」→「第四權」。( 注意! 「第四部門」和「第四權」小心不要搞混了喔! )
(二)「第四權」: 則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 而「媒體」即被稱為「社會」 的「第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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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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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07
●中間法人(mesne juridical person)
1.中間法人亦稱為「非公益法人」,指既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宜歸入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如商會、工會等。
2.傳統民法將法人按不同標準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等。而中間法人正是基於法人的不同分類而產生。
3.中間團體歸屬問題,學說上有三種觀點:
(1)中間團體,在民法上無歸屬,如無特別法規定,不能取得法人資格,將成為無權利能力社團。
(2)民法應承認此類中間社團,使得依民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惟不必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3)民法應廣義解釋公益社團,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均屬公益社團,從而民法無認中間社團存在必要。 三種觀點之中,第二種為多數學者之觀點,但實務上尚未有判決與解釋。
4.中間法人的爭議:
(1)民法學說對是否存在中間法人存在很大分歧。主張應該承認中間法人的學者不在少數,但多數學者不承認中間法人的存在,只認法人依設立目的可分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持否認觀點學者並非都漠視中間性組織的存在,也有學者承認社會上有這樣的組織存在,但並不承認其法人資格。也有學者認為沒有必要單獨承認中間法人,只要將「公益」作廣義解釋即可。
參考資料
1.中間法人亦稱為「非公益法人」,指既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宜歸入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如商會、工會等。
2.傳統民法將法人按不同標準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等。而中間法人正是基於法人的不同分類而產生。
3.中間團體歸屬問題,學說上有三種觀點:
(1)中間團體,在民法上無歸屬,如無特別法規定,不能取得法人資格,將成為無權利能力社團。
(2)民法應承認此類中間社團,使得依民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惟不必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3)民法應廣義解釋公益社團,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均屬公益社團,從而民法無認中間社團存在必要。 三種觀點之中,第二種為多數學者之觀點,但實務上尚未有判決與解釋。
4.中間法人的爭議:
(1)民法學說對是否存在中間法人存在很大分歧。主張應該承認中間法人的學者不在少數,但多數學者不承認中間法人的存在,只認法人依設立目的可分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持否認觀點學者並非都漠視中間性組織的存在,也有學者承認社會上有這樣的組織存在,但並不承認其法人資格。也有學者認為沒有必要單獨承認中間法人,只要將「公益」作廣義解釋即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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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197
政府組織,學者又稱第一部門;企業組織,又稱為第二部門; 非營利組織,亦稱為第三部門,故答案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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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779
行政法人介於第一部門與第三部門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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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44
樓上的文字我給你按讚。
原來考委是以大陸法系的思維在考這題。
(補充)PM(公共管理)行政法人篇章,開宗明義,我國[行政法人]學日本/並英國政署。
故而此題我仍認為可提出釋疑。因為我國學日本,日本有漏洞,教科書也有那漏洞。
原來考委是以大陸法系的思維在考這題。
(補充)PM(公共管理)行政法人篇章,開宗明義,我國[行政法人]學日本/並英國政署。
故而此題我仍認為可提出釋疑。因為我國學日本,日本有漏洞,教科書也有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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