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適用主觀不可分原則?
(A)告訴
(B)自訴
(C)公訴
(D)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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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5), B(150), C(189), D(173), E(0) #139343
統計: A(1165), B(150), C(189), D(173), E(0) #139343
詳解 (共 4 筆)
#114471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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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30
主觀是對人,即刑訴法§239
客觀是對案件:「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
客觀是對案件:「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
單一案件,又分為單純一罪及裁判上一罪
BUT裁判上一罪的狀況複雜,並不是所有情況都是用不可分的原則
BUT裁判上一罪的狀況複雜,並不是所有情況都是用不可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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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71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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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9
主觀不可分原則?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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