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第二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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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08), C(59), D(36), E(0) #1648032

詳解 (共 5 筆)

#2527783
刑訴第384 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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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006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O)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X;裁定駁回)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O)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O)

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卷宗證物之送交與監所被告之解送)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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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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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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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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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問「第二審」,故:第三編-上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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