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不動產所有權因法律行為而移轉時,依民法第758條規定,未經登記不生效力,則此種登記就其作用觀之,其性質應為下列那一種?
(A)形成性
(B)確認性
(C)下命性
(D)對抗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6), B(188), C(9), D(79), E(0) #140742
統計: A(416), B(188), C(9), D(79), E(0) #140742
詳解 (共 4 筆)
#730001
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的內容在設定、變更、撤銷或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
形成處分一經確定,即有羈束力。
形成處分一經確定,即有羈束力。
19
0
#1230815
裁判字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
地政機關所為【土地登記】性質上為【形成處分】。
裁判要旨: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地政機關因權利人及義務人申請,所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性質上為【形成處分】,一經登記完成,不動產物權即生變動之效力,縱地政機關所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有所瑕疵,於該行政處分生效後,在未經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其效力自仍繼續存在。
形成處分:
指【行政處分】的內容在【設定、變更、撤銷或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形成處分一經確定,即有羈束力。以行政處分直接形成一定的法律上效果(如土地徵收處分...私人土地經徵收處分後直接變為國家土地,無須移轉登記)其不像下命處分,若相對人不履行該義務,尚有執行問題...形成處分一旦做成,直接發生效力,自無履行問題.
確認處分:
以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法律上資格作確認,就是其本身已具資格,只是用處分加以確認清楚,以避免爭執.(如土地天然變遷)
下命處分:
以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行政上義務,即要求相對人去完成行政法上的義務(如徵兵處分或交通罰單)
登記對抗主義:
亦稱為「登記對抗主義」或「登記公示主義」,即土地權利因登記具有登記外觀之公示效果,登記之受益人則得主張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此稱為「登記對抗主義」。
故土地權利經登記完畢後,不具有絕對效力,僅具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此亦即登記對抗主義之主要法律效力特徵。
13
0
#1403195
甲有一宗土地,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宗土地賣給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土地飆漲,甲藉故不願履行契約上之義務。乙起訴請求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法院判決乙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法院之判決,取得不動產物權,故於判決確定時,即已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B)乙必須根據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C)甲依法院之確定判決,將土地交付於乙時,乙即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D)甲依法院之確定判決,將土地之所有權狀交付於乙時,乙即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專技◆民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專技人員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3204答案:B
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法院判決係指形成判決,而本題之法院判決則是給付判決,不包括在民法第759條內,故法院判決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效果,所以應適用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給付判決:命被告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判決
例:要求給多少錢(一定給付)、履行同居(一定作為)、不准營業(不作為)
形成判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白話一點就是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例:離婚判決(本來是夫妻關係變成不是夫妻關係) 確定判決: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確認證書真偽之判決(白話一點就是針對舊的法律關係、既成的法律關係)例:確認親子關係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