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非書面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未規定何種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時,處分機關有形式選擇自由
(B)處分機關作成非書面行政處分時,應以適當方法通知相對人、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或使其知悉
(C)處分機關以言詞作成處分時,如相對人有正當理由,可要求處分機關作成書面
(D)因相對人要求,處分機關將言詞作成之處分作成書面後,該處分之效力自書面送達後之次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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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102), C(128), D(2497), E(0) #3428567
統計: A(566), B(102), C(128), D(2497), E(0) #3428567
詳解 (共 4 筆)
#6387431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非書面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未規定何種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時,處分機關有形式選擇自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作成,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原則上採方式自由主義,不受形式之嚴格限制,故處分機關有形式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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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 I.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A)。 II.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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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處分機關作成非書面行政處分時,應以適當方法通知相對人、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或使其知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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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 (行政處分之通知) I.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B)。 II.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C) 處分機關以言詞作成處分時,如相對人有正當理由,可要求處分機關作成書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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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相對人要求,處分機關將言詞作成之處分作成書面後,該處分之效力自書面送達後之次日發生❌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後段,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D) 錯誤點在於對處分「生效時間」的誤解,應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生效,不受後來書面補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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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 I.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II.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III.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IV.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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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430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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