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公務人員提出申訴後,若對處理方式不服,下列何者為其後續救濟方式?
(A)再申訴
(B)復審
(C)再審議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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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28), C(6), D(17), E(0) #2129278

詳解 (共 2 筆)

#3718235

1.按保障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是有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應就其性質、內容依保障法所定之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請求救濟。

2.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對於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得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3.至於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對於服務機關申訴函復如仍有不服者,則得保障法第77條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A)

4.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如擬提起再申訴,依保障法第7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遵守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再申訴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保訓會,並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則該申訴事件即歸於確定,所提之再申訴,將會被以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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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再申訴)   申訴之提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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