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所增列之候補名額,下列何者正確?
(A)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B)以抽籤方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
(C)候補期間為一個月
(D)候補期滿得協助辦理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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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25), C(81), D(49), E(0) #2129283
統計: A(418), B(25), C(81), D(49), E(0) #2129283
詳解 (共 3 筆)
#3783241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Ⅲ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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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650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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