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之自用住宅遭行政機關違法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自行拆除。甲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此舉為甲行使
財產權何等功能之展現?
(A)給付功能
(B)防禦功能
(C)分享功能
(D)保護功能
統計: A(323), B(11027), C(29), D(2367), E(0) #1332419
詳解 (共 8 筆)
J654理由書 第一段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一)防禦權的功能(消極的作用):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
(二)保護請求權的功能: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在此,即產生「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肯定說(憲法是民法的上位規範、憲法可以作為人民保護的法律依據、法治國家的法官可以依法獨立審判)vs.否定說(民法可以主張「私法自治」、民法條款如誠信原則.公序良俗等即可被援引、法治國家並非法官國家)à折衷說(單純的民事行為,憲法則不介入,但與基本權有關的權利保護,憲法則介入之)。同理,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的效力亦同,但學界通說認為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之種類不同,其拘束力有不同的效果(1.對於單純的國庫營利行為僅適用民法,憲法基本權利之主張對之不生效力,若人民權利受侵害亦僅可提起民事訴訟;2.對於行政輔助行為(如購買公物),原則上仍適用民法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唯已有憲法上平等原則之適用,避免國家藉由強大的經濟實力使相對人民居於弱勢(即可間接適用);3.對於公法遁入私法的行政行為給付行政,則可完全適用憲法上之基本權利主張之)。
(三)給付請求權的功能(積極的功能):請求國家對人民為一定的金錢、勞務或實物之給付。不過,該項給付往往是有限度的給付—維持人民的最低生活限度,以及試圖增進人民福利,但同時又須避免福利國家的財政危機。
(四)分享權的功能:此係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產生,有別於給付請求(人民經請求後從無到有),分享權是人民經請求後可以「在”有”之中進行分配」,如人民要求城鄉教育資源的平等;如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運用「補助款」、「協助金」等統籌分配方式,平衡城鄉財政差距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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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程序權或程序保障的功能:立憲主義假定「正當法律程序愈完備,當事人的人權所受之侵害愈小」。因此,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即規定政府、民間從事大型開發計劃案時,必須經過公聽的程序(聽證裁決的程序,我國亦同)。再者,如像是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存在目的也是藉以完備人權保障。
又在考國文!! 爛題目
總覺得在法律界的國文
保護~是政府對人民才會出現的一個詞彙
防禦-是權力受侵害時才會出現的一個詞彙
PS: 真的對這種國文的考題很無力~都靠做題目來培養不是辦法
請問有人有這方面加強的方式或者講義嗎?
簡單來說被國家侵害而提起行政訴訟=防禦
(因為政府很壞要防禦他,人民很可憐要互相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