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要求公務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以及必須服從上級的命令,主張這個觀念的人認為,必須要設立一些外在的標準來判定行政行動的正當性,此概念謂之:
(A)順服
(B)充分性
(C)代議制
(D)課責
統計: A(1427), B(397), C(90), D(6670), E(0) #394112
詳解 (共 10 筆)
要求公務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以及必須服從上級的命令,主張這個觀念的人認為,必須要設立一些外在的標準來判定行政行動的正當性,此概念謂之:
(A) 順服
(B) 充分性
(C) 代議制
(D) 課責
~解析 :
「課責」(accountability)的「內涵」與「類別」 : 一、意涵:
(一)「課責」是指當「行政人員」或「政府機關」有「違法」或「失職」之「情勢發生」時,必須要「有某人」對此「負起責任」。
(二) 故「行政責任」的「狹義概念」就是指此「課責」或「負責」之意。
(三) 若是以「最狹義」的「解釋」來說,則「課責」是指涉向「高層權威」(higher authority)負責,要求向某種權威來源「解釋說明」(account)→ 個人「個人行動」的「過程」,處理的是有關「監督」和「報告」之「機制」。
(四) 此種「課責概念」所採用的是「命令與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定義方式」,其「意涵」是 :
1.「外部監督」(external scrutiny);
2.「辯護」(justification);
3.「順服」(compliance);
4.「獎懲」(sanctions);
5.「控制」(control)等意義。
(五) 由此可知,「課責」是透過 :
1.「清楚」的「法規命令」;
2.「正式」的「程序」;
3.「監督」;
4.「強制」來達成。
(六) 晚近,「課責」的「概念」已經擴展出「更廣義」的「其她意涵」,包括 :
1.「個人道德」(「個人內在品格」);
2.「專業倫理」(「專業」所「公布」和「實施」的「守則」);
3.「回應性」(追求「公民期望」或「需求」的「程度」);
4.「組織績效」(各項「計畫」與「行動」的「效率」與「品質」);
5.「組織能力」(「管理」與「運作」的「普遍效能」)等。
二、「課責」可分成「兩項構成問題」:
(一)「公務人員」向「誰」負責: 就「民主政治」而言當然是「向人民負責」,但在「代議政府體制」下,「負責對象」變成「多元化」,「首長」與「國會議員」均是「正式」的「對象」,甚至「利益團體」和「媒體」亦會成為「課責」的「來源」。
(二)「行政人員」負責「什麼」: 至少有「四項一般性要求」,可作為「行政責任」的「負責內容」:
1.「不浪費」、「不延緩」地「執行職務」。
2.「適當裁量」。
3. 因應「環境」,研擬「政策變遷」。
4. 增強「民眾」對「政府管理」的「信心」。
三、「課責系統」:
(一)「課責」所指涉者是為任何「政府」與「公務員」的「作為」,均必須為其「決策」或「行動」接受「監督」與「責難」藉以「負起責任」;從「最低層次」的「公務員」到「最高階層」的「官員」,每一層級的成員皆有「受監督者課責」的「義務」。
(二) 因此需要一套「謹慎設計」的「課責結構」,向「公民」保證「政府行動」的「最佳成果」,同時又能「代表公民自身」的「利益」。
(三) 一個「完整」的「課責系統」(體制)是由「四個部分」所「組成」:
1.「自願遵守」;
2.「標準設定」;
3.「監督」;
4.「懲處」。
Finer 認為「職責要求個人行動必須服從外部的控制職權(authorities)」。
題目重點是問,“主張這個觀念的人認為,必須要設立一些外在的標準來判定行政行動的正當性”,所以是課責
.....這題簡單。但看起來很多人有疑問
課責 : 課(條列要求給予)責(負責)。其它同義字:課稅(條列要求給予)稅(稅)
題目是說 要求負責。
不是問 監督人民,有沒有順從、尊守=>因為怕被罰 ,有人監督 所以順服怕被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