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契約合法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不同,並無違法得撤銷之情形
(B)和解契約用以解決對法律效果之爭執
(C)契約當事人須經甄選程序始能決定者,如未依法定程序決定得事後補正
(D)履行契約約定內容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該契約如未經同意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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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7), B(1315), C(278), D(1263), E(0) #1410336
統計: A(1717), B(1315), C(278), D(1263), E(0) #1410336
詳解 (共 10 筆)
#1462159
B→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為解決"事實或法律關係",而非"法律效果"。 C→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2項,違反第138條之規定為"無效"。 D→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故,未經第三人同意,應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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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902
A 選項:行程法142條
B 選項:行程法136條 ---------->和解契約是用在解決事實或法律關係 非題中所說解決對法律效果的爭執
C 選項:行程法141條第2項 ---->行政契約違反第138條之規定者為無效
行程法138條套用在C選項則為無效並非得補正
D 選項:行程法140條第1項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並非D選項後段所說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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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709
涉及私人:未經第三人同意,應為"效力未定"
涉及機關:應經機關同意而未經同意,則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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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311
「未經同意」跟「不同意」不一樣。一個是「還沒」表示,一個是表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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