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A)行政契約之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B)行政契約之締結未以書面為之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一方,知悉與其內容相同之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
(D)和解契約之內容要求人民單方讓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346), C(1898), D(1335), E(0) #2796590
統計: A(82), B(346), C(1898), D(1335), E(0) #2796590
詳解 (共 10 筆)
#5203469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一方,知悉與其內容相同之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雙方
162
0
#5533854
通常人民不懂行政法,如果一方知悉違法就無效,那人民很吃虧。契約就要考量交易安全,並保障當事人之信賴,以此為基礎衡量故意過失責任。
59
0
#5432771
本題B可參考下題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無效
(B) 得撤銷
(C) 得補正
(D) 效力未定
8
2
#5958367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解題】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一方,知悉與其內容相同之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 → 錯誤 → 要是「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