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政府利用資訊科技來促進公民參與的途徑?
(A)電子公聽會
(B)首長電子信箱
(C)電子投票
(D)電子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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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183), C(411), D(3787), E(0) #2592787
統計: A(271), B(1183), C(411), D(3787), E(0) #2592787
詳解 (共 10 筆)
#4617394
題目為促進公民參與
(D)電子布告欄為政府單方面傳達,所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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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080
這題我有點疑問,為什麼不能選B?
一個電子信箱有辦法促進公民參與嗎?(我感覺是用來陳情的,還是說陳情屬於公民參與?)
相較之下感覺布告欄還好多了,在上面看到某資訊而讓人民可以參與?
↑單純個人想法,這題有沒有什麼依據可以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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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978
我以為電子公布欄
跟鄉民常用的論壇、fb、twitter一樣可以回覆、留言、引用
像一些行政機關或 政客的臉書,定期公告施政進度報告
看來是我想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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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468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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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111
公聽會、電子信箱、電子投票 ➡️ 人民可以表達意見、做決定
電子公佈欄 ➡️ 政府單方面公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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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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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089
電子布告欄→只能用來看,沒辦法促進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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