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工會法第 6 條允許同一廠場勞工亦得組織企業工會,本條所稱廠場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具有人事進用權限
(B)單獨設立之人事單位
(C)單獨設立會計單位
(D)編列及執行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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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396), C(90), D(134), E(0) #1510416
統計: A(236), B(396), C(90), D(134), E(0) #1510416
詳解 (共 4 筆)
#1606289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
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
人或團體。
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
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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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295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 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 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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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553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工會法第 6 條允許同一廠場勞工亦得組織企業工會,本條所稱廠場之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
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
人或團體。
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A)具有人事進用權限(O)
(B)單獨設立之人事單位(X)
人事單位是人事部門,不等於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如:工廠的廠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但他不是人事部門的長官。
(C)單獨設立會計單位(O)
(D)編列及執行預算(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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