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B)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C)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D)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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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32), C(59), D(37), E(0) #3288943
統計: A(48), B(432), C(59), D(37), E(0) #3288943
詳解 (共 3 筆)
#6441132
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這裡明確指出是「故意」共同實施。
- 過失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原則上應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視法律有無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而定,但與第 14 條的「故意共同實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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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14 條 (故意共同違法) I.故意共同實施(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B)(D)之。 II.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III.因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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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7 條 (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I.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II.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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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 這表示每個共同行為人都要個別評估其責任輕重,並據此決定處罰,包括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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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 這表示無該身分者,並非當然減輕或免除,而是處以該行為通常應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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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 行政罰法第 14 條是「分別處罰」,也就是對每一個共同行為人,在其個別應負責任的範圍內,都可以處以法定罰鍰額度內的罰鍰。並沒有規定所有共同行為人罰鍰的總額不得超過該違法行為的法定罰鍰上限。
- 例如,若法定上限為10萬元,有3個共同行為人,理論上每人都可以被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鍰(當然實務上會依情節輕重裁量),總額可能超過10萬元。
- 這與刑事訴訟法中「從一重處斷」或「吸收」的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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