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多久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 之教育安置的適當性?
(A)每年
(B)每三年
(C)學校提出申請時
(D)家長提出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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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1), B(384), C(50), D(86), E(0) #750258
統計: A(1571), B(384), C(50), D(86), E(0) #75025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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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648
修法112 第 20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經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並徵詢未成年學生意見後,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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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620
特殊教育法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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