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對於《學生輔導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輔導教師係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B)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是學生輔導工作委員 會任務之一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一人
(D)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統計: A(5163), B(275), C(2010), D(119), E(0) #2377744
詳解 (共 10 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第 18 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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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對於《學生輔導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輔導教師係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B)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是學生輔導工作委員 會任務之一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一人
(D)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第8頁,共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