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邵太太希望能減輕先生的負擔,無論是財務、體力或精神上的負擔,計劃將過往自己的儲蓄約新臺幣 3,000 萬元交付信託,目的是照顧自己日後住進安養機構之所需及傳承規劃…;B 銀行信託部規劃:「委託人於原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另約定如委託人自己無法處理其生活、 醫療照顧及財產管理等事務時(當委託人受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委託人成為身心障礙者時),由其指定之人(姪兒甲)擔任共同受益人,而當共同受益人之一方死亡,其信託受益權,由繼承人繼承或生存共同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簽訂信託契約時係屬自益信託,無須核課稅捐
(B)約定情形發生時,由自益信託轉為共益信託,於變更時課徵贈與稅
(C)共同受益人之委託人死亡,剩餘受益權約定歸屬其他生存受益人(姪兒甲)時,因委託人當時係約定以死亡作為變更受益人之要件(死因贈與),並經姪兒甲同意(允受),課徵贈與稅
(D)共同受益人之委託人死亡,剩餘受益權約定歸屬其繼承人時,其未領受信託利益部分應 課徵遺產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只要釐清贈與的時間點這題就很容易了。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