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財團法人金融消
費評議中心不受理的情形?
(A) 金融消費者的一般消費爭議的案件
(B) 金融消費者已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但對金融服務業之回覆仍不滿意的案件
(C) 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評議的案件
(D) 目前正在法院訴訟,但還没判決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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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16), C(21), D(243), E(0) #2895907
統計: A(396), B(16), C(21), D(243), E(0) #2895907
詳解 (共 3 筆)
#6054824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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