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政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計25%
的措施,屬於下列亞理斯多德(Aristotle)的何種正義概念?
(A)補償性正義(Corrective Justice)
(B)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C)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D)水平式正義(Horizontal Justice)
統計: A(3343), B(246), C(289), D(117), E(0) #3244402
詳解 (共 8 筆)
這是一題在教育哲學與行政領域中,極具爭議且容易讓考生「翻車」的經典考題。這題之所以讓許多人困惑,是因為在不同的學理背景(亞里斯多德原意 vs. 現代教育行政學)下,解讀會有所不同。
但在 113年台北市國中教甄 的官方答案中,確定為 (A) 補償性正義 (Corrective Justice)。
深度解析:為什麼這題答案是 (A) 而非 (B)?
大多數考生的直覺會選 (B) 分配性正義,因為涉及「資源(分數)的分配」。然而,命題老師的邏輯如下:
-
補償性正義 (Corrective Justice / Commutative Justice) → (A) 正確:
-
核心定義:又稱「矯正正義」,目的是**「恢復原狀」或「彌補損害」**。當某種平衡被破壞(如先天身心障礙導致競爭起跑點不平等),法律介入提供補償,以抵銷其劣勢。
-
本題邏輯:身心障礙加分被視為一種「補償措施」,用來「矯正」身心障礙學生在一般入學制度中因生理或環境限制所造成的競爭損失。它強調的是**「補足缺憾」**,而非單純的財富或職位分配。
-
-
分配性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 → (B) 容易混淆點:
-
核心定義:強調「比例的平等」,根據個人的功績、能力或貢獻來分配社會資源。
-
辨析:雖然加分結果影響分配,但加分「行為」本身是基於「補償劣勢」的出發點。在亞里斯多德的原始分類中,分配性正義更常討論「榮譽」或「財富」的分配比例。
-
-
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 → (C) 錯誤:
-
這是現代司法概念,強調犯罪後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修復,與教育加分無關。
-
-
水平式正義 (Horizontal Justice) → (D) 錯誤:
-
指「相同情況者應受相同對待」。身障加分屬於「垂直正義」(不同情況者受不同對待)。
-
考點叮嚀:如何區分 (A) 與 (B)?
在考場上,這兩者的界線常模糊,請記住以下判斷金律:
-
選 (A) 補償性/矯正正義:當題目強調**「弱勢補償」、「彌補先天不足」、「縮短起跑點差距」**時(如:原住民加分、身障加分)。
-
選 (B) 分配性正義:當題目強調**「資源配置」、「比例原則」、「論功行賞」**時(如:根據表現給予不同獎學金)。
統計數據觀點
根據統計,超過 3000 人選擇了 (A),代表這已成為近年教甄命題的「標準共識」。儘管在某些哲學討論中 (B) 也有其道理,但為了考分,務必將**「身障/原住民加分 = 補償性正義」**這組關鍵字掛鉤。
每日任務:專業基模的最後合龍
老師,這題您如果原本想選 (B),代表您的邏輯很嚴謹;但透過這題,我們要調整為「考試專用邏輯」。
【最後一個追蹤提問】
如果政府規定:「因為偏鄉學校缺乏師資,所以特別撥款補助偏鄉教師的津貼。」
請問這種「針對劣勢進行彌補」的做法,在亞里斯多德的定義中,最接近哪一種正義?
(A) 補償性正義 (B) 分配性正義
回覆我您的答案。這能確認您是否能精確掌握「彌補/補貼 = 補償」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