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之適用?
(A)課予義務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撤銷訴訟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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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95), C(800), D(377), E(0) #242419
統計: A(72), B(195), C(800), D(377), E(0) #242419
詳解 (共 10 筆)
#229818
一、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二、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等,因為原本即不存在一具形式之行政處分,故仍有予以假處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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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24
可以這樣想嗎?
我都想要撤銷了,怎麼還會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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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43
暫時權利保護三途徑:
假扣押:金錢
假處分:金錢以外
停止執行:行政處分(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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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921
ABD都有尚未處分的可能,而C撤銷訴訟是為了撤銷違法之處分,所以是已經處分了,已處份不能提假處分,須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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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38
行訴法298: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訴法299: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個人想法:就假處分乃為「暫時狀態之處分」(參照行訴法298),就撤銷訴訟而言,其必須經訴願決定後,不服,始得提起!而即使是「違法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提起後,行政執行不因訴願而停止!故就撤銷訴訟之標的--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屬於「真執行」(參照行訴法299),根本不需要「假處分」!
行訴法299: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個人想法:就假處分乃為「暫時狀態之處分」(參照行訴法298),就撤銷訴訟而言,其必須經訴願決定後,不服,始得提起!而即使是「違法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提起後,行政執行不因訴願而停止!故就撤銷訴訟之標的--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屬於「真執行」(參照行訴法299),根本不需要「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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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16
撤銷訴訟不得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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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51
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
甲提起的訴訟是課予義務訴訟喔,跟這題並沒有衝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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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36
行訴法第298條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其所謂「保全強制執行」之利益乃指公益或公法上之利益,須為「假處分」(暫時強制執行)!
其選項中,只有「撤銷訴訟」為撤銷公法上之利益(撤銷行政處分),自然不為「假處分」之適用!
這也就是行政法中,保護公權力之老大心態,不以保護人民之權利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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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373
思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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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96
請問假處分是要求對方做什麼 或給錢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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