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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下列關於刑法「加重結果犯」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
(B)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行為人能預見
(C)「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須具有因果關係
(D)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即屬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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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Wat Lu 國一下 (2015/05/04)
加重結果犯需具備1.故意+過失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2F
summer 高三上 (2022/01/28)

49 刑法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
(B)本條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C)必須刑法條文有特別規定才有適用
(D)基礎犯罪與發生結果間須具備因果關係



答案:A
33F
A 大四下 (2022/02/13)

加重結果犯(或稱結果加重犯)是一個特殊的犯罪類型,是指犯罪行為人從事一項故意犯罪,但卻過失的引發更嚴重的結果,超出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想做的事情[1]。前面的故意犯行跟後面過失的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2]

舉例來說,A本來只想傷害、推擠B,而用手揮打B的頭臉,卻導致B重心不穩而摔倒、頭部撞擊地面而死亡[3]。A本來沒有要殺死B,但是如果A可以預期會造成B跌倒,而且揮打頭臉的傷害行為造成後續B撞擊地面而死,A就會負傷害致死罪的刑責。

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會大幅提高,不過刑罰大幅加重的情況,只限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加重結果犯。有些情況(例如放火燒房子而導致他人死亡[4]),並不會有特別的加重處罰規定。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3

34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6/13)
(A) 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與過失
(C) 「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D) 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即屬結合犯(故意+故意)的規定

39 下列關於刑法「加重結果犯」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的「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