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何職等任用資格?
(A)薦任第六職等
(B)委任第三職等
(C)委任第四職等
(D)委任第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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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601), C(121), D(8), E(0) #161689

詳解 (共 4 筆)

#246303
第十三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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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36
a-高考三等
b-普考四等
d-初考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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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140
19,27,36,43,51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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