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經營商業,應給予以下何種處分?
(A)應撤銷其任用
(B)應先予停職
(C)送分
(D)應送監察院予以彈劾
(E)應先予撤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79), C(317), D(30), E(103) #325342

詳解 (共 6 筆)

#507985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年07月19日修正)

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6
0
#445321
考選部答案更正為第39題一律給分
4
0
#971443
公務員之經營商業,

原則 : 不可以,違反者→「應先予以撤職」。公服法第13條第4項。

例外:可以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有限公司),未超過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法條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民國890719日修正)

13條 (原則)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例外)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4
0
#299066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2
0
#3126631

考選部公告這題是一律給分喔~

公服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是「應先予以撤職」

1
0
#461177
為什麼不是撤職??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