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列席說明之對象?
(A)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B)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
(C)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D)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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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7), C(84), D(323), E(0) #3311467
統計: A(46), B(47), C(84), D(323), E(0) #3311467
詳解 (共 3 筆)
#7273712
正確選項是 (D) 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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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臺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為審查議案或針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得邀請市府所屬各局處首長或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臺北市市長是直轄市最高行政首長,其主要職責是在市議會定期會時提出施政報告。委員會的邀請列席對象通常是具體業務的主管機關首長,而非市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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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可被邀請列席)
- (A)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B)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C)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這些都是臺北市政府所屬的具體業務機關首長。根據相關法規,當委員會審查的議案涉及其業務範圍時,可以邀請這些局處首長列席會議進行說明或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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