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姓名條例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而擬申請更正本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更正本名,以一次為限
(B)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
(C)申請時未檢附原證件,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
(D)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學歷、資歷、執照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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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504), C(62), D(74), E(0) #3034972

詳解 (共 6 筆)

#5712144
姓名條例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而擬申請更正本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更正本名,以一次為限
(B) 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
(C) 申請時未檢附原證件,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
(D)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學歷、資歷、執照等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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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372

姓名條例§11 

 在本條例施行前,有§6、§7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更正證件上本名);有§6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更正戶籍資料本名)(B)

前項之申請,以一次為限(A) 

對於第11條 第1項 個人見解 (如有誤 歡迎討論)
前段 : 在姓名條例施行前就有的證件,上面名字與姓名與戶籍登記不同,姓名條例施行後證件就無效了,所以要回去原發證機關更正成本名
(證件先拿到,戶籍登記在後發生,卻前後不一,最後你決定以戶籍登記的名字為準)

後段 : 在姓名條例施行前就有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足以證明名字的證件,上面名字與姓名與戶籍登記不同,姓名條例施行後證件就無效了,回去向戶籍地戶所更正戶籍資料本名
(證件先拿到,戶籍登記在後發生,卻前後不一,最後你決定以證件的名字為準)

結論 :
 證件與戶籍登記本名不同,姓名條例施行後必須相同,看你要依證件上的A名為準還是戶籍登記上的B名為準。
1.以A名為準→去戶籍地戶所用證件當證明文件更改戶籍登記的B名
2.以B名為準→去原發證機關用戶籍資料當證明文件更改證件的A名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11 (更正證件)

依本條例§11  1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改註換發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12(更正戶籍登記)
依本條例§11  1項規定申請更正本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條例施行前之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D),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B) 

關於(B)選項解題方式
題目敘述為[申請更正本名],由法條用字來判斷更正證件上本名稱[改註或換發],更正戶籍登記本名稱[更正本名],因此判斷出題目是在問姓名條例§11  1項後段的情事(更改戶籍資料)。

 戶籍法施行細則§20
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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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946
(B) 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姓名條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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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3938
  姓名條例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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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204
《姓名條例》第 11 條1在本條例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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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382
有人知道為什麼姓名條例§11會這樣訂?
照一般流程 不是應該先更正戶政、再去更改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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