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公民,其本名之證明為下列何者?
(A)我國護照
(B)戶口名簿
(C)國民身分證
(D)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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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4), C(735), D(25), E(0) #3034976
統計: A(5), B(64), C(735), D(25), E(0) #3034976
詳解 (共 2 筆)
#5938860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
1.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2.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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