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行政三聯制」是以那三項組合而予以運用之?
(A)設計、修正、執行
(B)設計、執行、考核
(C)計劃、修正、回饋
(D)計劃、執行、回饋
統計: A(117), B(3699), C(35), D(347), E(3) #130381
詳解 (共 4 筆)
「行政三聯制」是以那三項組合而予以運用之?
(A) 設計、修正、執行
(B) 設計、執行、考核
(C) 計劃、修正、回饋
(D) 計劃、執行、回饋
~解析 :
一、「行政三聯制」的「意義」:
(一)「行政三聯制」者,乃「先總統 蔣公」( 蔣中正 ) 於「民國 29年」12月在「重慶」-「中央訓練團」所講,即將「行政上」之「設計 ( 計畫 )」、「執行」及「考核」三項工作,「相互配合」,「連成一貫」,以期「增加」其「行政效率」及「加強」其「政治功能」之一種「限制」。
(二) 其中「設計 ( 計畫 )」、「執行」、「考核」,各「名詞」之「涵義」,則分別闡釋如下 :
1.「設計」=「計畫」:
(1) 即在「計畫」之「前」,應注重「人」、「地」、「時」、「事」、「物」,而予以「規劃」之意。
(2) 並須「注意」下列「兩種重要」之「設計方法」:
Ⅰ.「擬定」→「預算百分比」。
Ⅱ.「擬定」→「各部門中心工作」。
2.「執行」:
(1) 即在「執行」之際,必須「忠實」去「實現計劃」之意。
(2) 可分為下列「兩類」:
Ⅰ.「本機關」→「執行」;
Ⅱ.「監督指揮」其「下級機關」→「執行」。
3.「考核」:
「執行」之「後」,必須加以「考核」,以作為「下次計劃」之「準備」。
二、「行政三聯制」的「作用」:
(一)「矯正過去」的「行政缺點」:
「過去」的「行政」不注意「設計 ( 計畫 )」、「執行」、「考核」三者「聯繫上」的「作用」,所以發生「不少缺點」,如 :
1. 各種計劃「不是集中」在「一大原則」下「制訂」出來,因此彼此「不相連繫」;
2.「計畫」與「執行」不相關聯,即「有計畫」亦是「行不通」;
3.「執行」而「不考核」,則「真正執行」到「什麼程度」亦「無法知道」,雖有「成效」,亦不能「持久貫徹」。
(二)「提高」其「行政效率」:
1. 在「實行」其「三聯制」的「行政」中,在「計畫」之「前」,應先看看「以前」的「執行考核」之「結果」,因「人」、「事」、「時」、「地」而「設計」;
2. 在「執行」的「時候」,也要「忠實」去「實現計劃」,在「執行當中」或「執行之後」,要「嚴格考核」,然後又將「執行」和「考核」的「結果」作為「下次擬訂計劃」的「參考」。
3. 如此「循環不斷」,一貫「連繫下去」,這就是「三聯制」的「整個特性」的「作用」。
4.「明白」了這種「作用」,再以「堅強」的「精神」連續「不斷」的來「實行到底」,則「行政效率」,自然就會「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