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哪一種情形違反《幼兒園及其分班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A) 幼兒園位於三樓
(B) 樓梯設單邊雙層扶手
(C) 資源回收區與大廈居民共用
(D) 使用三樓的露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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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320), C(225), D(818), E(0) #324071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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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8條: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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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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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樓梯設單邊雙層扶手(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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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幼兒園位於三樓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
  2.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樓至三樓使用順序,不受第一項之規定限制:
    1.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2. 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B) 樓梯設單邊雙層扶手 -> 雙邊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2. 69b02a563e914.jpg
  3.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4.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5.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C) 資源回收區與大廈居民共用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1. 室內活動室。
    2. 室外活動空間。
    3. 盥洗室(包括廁所)。
    4. 健康中心。
    5.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6. 廚房。
  2.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D) 使用三樓的露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 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2. 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且行進至該土地之路線為一百公尺以內,路徑中穿越之道路不超過十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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