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本身具有法院之性質,掌理審判事宜
(B)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須具有法官身份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具有法官身份
(D)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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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327), C(88), D(1978), E(49) #133204
統計: A(229), B(327), C(88), D(1978), E(49) #133204
詳解 (共 10 筆)
#1287034
(A)司法院就目前的法制上,其實是司法行政單位,而不是審判單位,
關於「司法權」的行使,以及「司法行政」的運作,兩者不同。
關於「司法權」的行使,以及「司法行政」的運作,兩者不同。
(B)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2人各為院長、副院長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2人各為院長、副院長
(但大法官曾經解釋過「大法官就是憲法上法官」)
(C)釋字396就已經明白指出,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級一審是否違憲這個議題上,
懲戒是司法權的權力射程,那麼行使懲戒權的成員,
自然應該是"憲法上的法官。"這題出的不是很精確阿......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級一審是否違憲這個議題上,
懲戒是司法權的權力射程,那麼行使懲戒權的成員,
自然應該是"憲法上的法官。"這題出的不是很精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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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526
回:6F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
反之
換句話說
大法官15人內的院長、副院長原本的職位(身份) 可以 不是法官(身份) 轉任過來;這樣B選項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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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004
請問A要怎麼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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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55
(B)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自九十二年起,均為大法官,但不受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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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75
請問B是要把法官改成大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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