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其追加或變更主張 課稅處分違法事由,最遲可在下列何一時間點以前提出,而受理機關必須予以審酌?
(A)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B)法院起訴前
(C)訴願程序開始前
(D)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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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2), C(108), D(29), E(0) #2464832

詳解 (共 2 筆)

#5498845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1 條 第一項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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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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