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資:無限清償責任
2.★★:...
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四種:
一、無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記得
沒有
有限連帶責任
39.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責任範圍為: (A)有限清償責任 (B)無限清償責任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