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訂立銀行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主要係為了遵循下列何種防制洗錢措施?
(A)風險評估
(B)交易監控
(C)確認客戶身分
(D)檢視交易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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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2), B(1383), C(42), D(45), E(0) #3142579
統計: A(782), B(1383), C(42), D(45), E(0) #3142579
詳解 (共 2 筆)
#5978978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
第四款: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第四款:金融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第五款:前款完整之監控型態應依其業務性質,納入各同業公會所發布之態樣,並應參照金融機構本身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增列相關之監控態樣。其中就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融機構監控時應將收受兩端之所有資訊均納入考量,以判定是否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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